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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008025, Sun, 20 Jul, 2008  本期目錄 前期內容
和諧需用制度保證


  文/張千帆

  由此可見,引發甕安事件等的不和諧因素都是從地方上的官民矛盾中產生的

  最近接連發生的兩起暴力事件看上去互不相關,其實都從不同側面反映了社會不和諧的因素,而且是出自同一個根源。

  6月28日,貴州甕安縣公安局對該縣女學生李樹芬的死因鑒定結果引起部分群眾不滿,當地部分群眾聚集到縣政府和縣公安局並發生衝突,縣委、政府和公安局遭到焚燒打砸,百餘民警受傷。7月2日,北京密雲縣李各莊村民王再英倒在自家被強拆的房屋廢墟上。由於對拆遷補償不滿,王再英等一些村民拒絕搬遷,曾多次遭遇砸玻璃、揭房頂等各種形式的恐嚇,最後遭到強行拆除。此後他每天晚上都到廢墟附近守護,最終被暴徒打死。

  王再英是公權力不受約束的私人受害者,甕安縣政府則是社會洩憤和報復的對象,但是兩次事件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官民矛盾長期積壓的產物。

  家屬對公安局死因鑒定結果不滿並不少見,只不過這一次引發了大規模暴力衝突,引起了中央關注和總書記的親自批示。事實上,地方群眾的普遍不滿並不是這一次孤立事件造成的,而是地方官民矛盾長期積壓的結果。正如中共貴州省委書記所總結的: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導火索是李樹芬的死因,背後深層次原因卻是甕安縣在礦產資源開發、移民安置、建築拆遷等工作中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屢發生,而在處置這些矛盾糾紛和群體事件過程中,一些幹部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甚至隨意動用警力。他們工作不作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機關推上第一線,群眾意見很大,不但導致干群關係緊張,而且促使警民關係緊張。

  換言之,正是甕安縣的諸多長期不和諧因素才是造成“6·28事件”的根源,如果他們是由老百姓選舉產生的,或地方民意對他們發揮很大作用,試問他們可能這麼多年來一貫如此嗎?

  至於農村征地,早已成為引發群體事件、暴力衝突和大規模上訪的主要原因。我認為解決征地問題的根本措施在於改革土地制度。但是即便維持現有的土地制度,如果負責征地的地方政府或村委會對當地人民負責,也不會發生這麼多社會悲劇。

  在成熟的民主國家,征地過程的關鍵階段都需要公眾參與。首先,究竟是否需要政府出面強行征地,究竟在什麼地方為了什麼目的征地?這個問題通常由地方議會決定,而地方議員是由當地選民選舉出來的,因而征地決定必然不敢得罪地方選民。即便大多數選民無所謂,但是利益受到征地影響的部分選民激烈反對,也往往會造成不利的社會輿論,讓地方政府覺得一意孤行得不償失。

  其次,征地究竟給多少補償?雖然被徵收者可以就補償方案提出訴訟,但是方案一開始也是議會在和被征地者協商基礎上按照公平市價決定的。如果大多數被拆遷戶滿意,那麼補償方案一般不會太糟糕,更何況少數不滿者仍然可以依靠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憲法權利。在民主和法治雙重保障下,地方政府一般不會征地,除非出於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即使征地也不會引發大規模群體事件。

  然而,在中國某些地方,征地成了地方政府乃至少數官員個人的主要財源。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地方政府動輒征地,既不事先徵求民意,也不履行公正補償的憲法義務,甚至僱用社會上的黑惡勢力非法恐嚇、強拆強遷,嚴重侵害像王再英這樣的被拆遷戶的生命、財產與人身安全。這樣必然會造成巨大的社會不公,也必然會遭到權利受侵犯的廣大農民的抵制。

  由此可見,上述不和諧都是從官民矛盾中產生的。固然,中央可以直接過問個別像“6·28”這樣影響巨大的地方事件,但是不可能親自糾正每一次地方違法和侵權行為。

  要真正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只有從制度上保證地方政府對地方人民負責;地方人民或者直接參與地方決策,或者通過名副其實的選舉保證民意代表在決策過程中充分反映選民需求,進而監督政府執法部門,保證符合人民需要的立法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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