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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008031, Sun, 31 Aug, 2008  本期目錄 前期內容
警惕律師心態


  律師很自然地具有“律師心態”。具有律師心態的人常常神化法律,他們會要求人們的一切行動都有法律依據。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約束,他們就會將其斥之為非法的

  文/秋風

  鄒濤在深圳發起組織“萬人購房團”,要借助群體的力量與開發商博弈,壓低住房價格。對參與者來說是好是壞?能不能成功?對地產市場走勢產生何種影響?無人知道。但這些問題本來就不需要事先搞清楚。有意思的是,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焰卻義正詞嚴地說,這個“萬人購房團”涉嫌違法,主要理由是,它是個社團,卻沒有登記。如此理解法律,真可謂駭人聽聞。

  是不是一群人聚集在一起活動、尤其是長期地共同活動,就屬於社團?公園裡有很多老人天天下棋、跳舞、聊天,這是否屬於社團?QQ社群是否屬於社團?他們沒有登記,是否屬於非法活動?

  中西賢哲早就發現,人天生就是社會性動物。人天然地就喜歡聚集在一起做事情。所以,每個人,除非是不大正常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會參與到很多團體性活動中。仔細數來,每個人所參與的社團的數目,連他自己都可能驚訝。但是,這些團體中,沒有幾個到政府那裡登過記。

  事實上,不論是對民眾來說,還是對政府來說,這都沒有必要。只有極少一部分社團,發現自己的活動需要獲得外部信賴,才會產生獲得某種法律身份的意願,才會有登記的需要。

  包括金律師在內的很多人錯誤地理解了法律在這方面的功能。他們以為,只有到政府那裡登記過的社團,才能夠公開地活動。照這樣的理解,政府的行政成本將高到社會無法承受的程度。更重要的是,如果政府那樣做,整個社會將面對一種很可怕的“法律專制”。

  金律師是律師,很自然地具有“律師心態”。具有律師心態的人常常神化法律,他們會要求人們的一切行動都有法律依據。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約束,他們就會將其斥之為非法的。但他們心目中的這種法律,乃是一種在現實中不可能的法律。

  孟德斯鳩當然是天才,但他的理論體系中卻存在一個讓人無法理解的重大瑕疵。他給自由下過一個著名的定義:“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這句話看起來蠻有道理,仔細分析起來,卻十分荒唐。如果人的自由只在法律所劃定的範圍內,那麼,人要享有自由,就需要立法者事先十分詳盡而具體地確定個人可做的事情的種類和範圍。

  問題是,迄今為止的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具有這種神奇的能力。再天才的立法者也絕無可能在制定社團管理條例、或者制定民法的時候想到,日後會成立個“萬人購房團”。立法者當然也就沒有對購房團的行為作出清晰的界定。然而,只要稍微具有常識的人都會同意,立法者的疏忽或無法預見,顯然不是阻止人們進行制度創新的可信理由。

  不幸的是,立法者的這種無法預見乃是不可克服的。因而不得不說,試圖用法律來事先規定人們行動範圍的想法,本身就是荒誕的。好的法律是否定性的,即更多地表現為禁令性條款,就好像不得盜竊、不得殺人、不得欺騙等等條款。立法者不可能知道人們要用自己的財產去幹什麼事情,如果勉強作出規定,也必然很快過時。明智的立法家索性放棄這種努力,乾脆只規定,人不能對他人的財產幹哪些壞事,或者人不能自己拿著財產對他人幹哪些壞事。除此之外的好事,由人們自己去自由地決定。

  同樣的推理也適用於人們結成的各種社團。立法者不可能事先知道,人們將會成立哪類社團,要幹哪些事情,會有怎樣的組織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就毋須把法律之幕覆蓋到所有社團身上。相反,法律只是應那些具有內在需要的社團的請求,給予它以一個國家保證的法律身份,使它便於追求自己的章程所確定的目標。此時,國家是在協助社團,使它能夠有更廣闊的活動空間。當然,國家也可以對任何做了壞事的社團進行懲罰。這兩者都在政府的正當職能範圍之內。除此之外,毋須、也不可能事先逐個認定。

  萬人購房團違法嗎?由於政府根本就沒有這方面的法律,也絕對不可能事先就有這方面的法律,所以,合法、違法根本無從談起。它是生活之樹在特定的土壤、氣候條件下發出的一根枝芽,盲目地用法律來衡量它、要求它,甚至以它沒有取得出生證為由而戕害它,那就等於把法律、把政府從園丁變成了伐木工。這樣的法律將從根本上取消生活本身。

  律師們要守護法律,首先得知道法律是什麼,法律的正當功能是什麼。否則,自以為守護法律的行為其實是在毀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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