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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008036, Sun, 12 Oct, 2008  本期目錄 前期內容
「國家免檢」壽終正寢


    以「三鹿」為首的多種問題奶粉事件,終結了屢遭質疑的國家免檢制度

    ★ 本刊記者/張鷺

    三聚氰胺,一種之前並不出名的微毒化學品,使實行了8年6個月零4天的國家免檢制度終於被叫停。

    9月17日,「鑒於近期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分企業生產的個別批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檢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國家質檢總局發文廢止了所有食品類生產企業獲得的國家免檢產品資格。

    次日,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免檢辦法》)予以廢止。至此,「免檢產品」就像曾經的「省優部優國優產品」一樣,成為了消費者的記憶。

    屢遭質疑的免檢制度

    在2007年3月的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丁瑜曾對國家免檢產品制度發出質疑:對於企業來說,無論大小,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如果對部分企業施行免檢,就相當於讓它們游離於監管之外,這無疑是給公眾的健康安全埋下隱患。

    隨後,《華商報》進行了一次關於「免檢制度是否應該取消」的讀者調查。在1267名接受調查的讀者中,67.3%的讀者認為,免檢產品頻頻出事,建議取消該制度。

    而媒體對於免檢制度的質疑,顯然不止發端於此。2004年,繼上半年發生了舉國震驚的「大頭娃娃」事件後,在當年下半年,媒體陸續曝出了南山奶粉、南極人內衣、雙匯火腿腸以及金龍魚、福臨門食用油等產品的各種質量問題。與「大頭娃娃」事件中的劣質奶粉是由不合格廠商生產不同,後數者都是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中國名牌」「國家免檢產品」。

    從2004年9月開始,北京致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顯峰,開通了「免檢問題投訴熱線」。在短短兩個月的時間裡,他接到一兩百個電話,其中有2/3是消費者關於免檢產品質量的投訴,另外1/3是一些小企業對評選標準中設置種種門檻的質疑。

    「很多中小企業的產品質量其實並不低於甚至高於一些大企業的產品,但是免檢制度使得這些中小企業享受免檢制度帶來的政策優惠的機會遠低於大型企業。」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夏業良說。

    「太陽能熱水器4000多廠家裡有12個國家免檢,其中就有一家自己根本就不生產,委託其他廠家代加工的。那麼它為什麼要辦個生產質量領域的國家免檢呢?而代其加工的廠家反而不是?」安徽合肥明惠太陽能有限公司銷售部一位高姓經理抱怨說。

    免檢制度的前世今生

    與小企業的感覺一致,對於大企業的政策傾斜正是《免檢辦法》的題中之義。

    2000年3月14日,國家質監局原局長李傳卿簽署了《免檢辦法》。在隨後接受《中國質量報》的提問中,李傳卿表示,近幾年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表明,大型企業,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的產品質量抽樣合格率一直穩定在90%左右。實行產品質量免檢制度,將能更好地體現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扶優治劣」的原則,扶優扶強。

    國家質檢總局產品質量管理司編寫的《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實施指南》,曾闡述過《免檢辦法》背景:

    1991年國家停止評優工作後,為了探索落實《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扶優扶強的措施,各級質監部門試探性地開展了一些免檢工作,對連續幾年國家、省監督檢查合格的產品,在一定時期內免於監督檢查。

    但在實行過程中,各地做法不盡一致,免檢產品的水平也參差不齊。同時,還出現了一些背離初衷的錯誤做法:一是有的地方層層推選,層層審查,加重了企業負擔;二是有的地方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把「免檢」作為「創收」的手段;三是有的地方層層搞免檢,致使一些質量水平不高的企業打著免檢的牌子,到處進行廣告宣傳,導致了企業間的不平等競爭等。

    因此,原國家技術監督局於1997年8月發文,要求各地暫停免檢工作,同時,著手開展調查研究,制訂統一規範。

    1999年12月5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對產品質量長期穩定、市場佔有率高、企業標準達到或嚴於國家有關標準的,以及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連續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產品,可確定為免檢產品」。由此,原國家質檢局才在2000年3月14日發佈《免檢辦法》。

    一個沒有被提及的重要背景,是基於地方保護主義而形成的質量壁壘。國家質檢總局原副局長王秦平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解釋說:「上海生產的產品,到了河南、貴州還要檢查;輕工業生產的東西,機械部門還要檢查。這樣檢查來檢查去,而且每個檢查都要收費,企業受不了。」

    根據《免檢辦法》,免檢產品獲得的待遇是,在免檢有效期(3年)內,一是包括國家、省、市、縣各級政府部門在內的各級單位均不得對其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二是在全國各個省均不得對其進行質量檢查;三是無論是在生產領域,還是在流通領域,均不得對其進行質量檢查。其間企業所受的限制,僅在於「應當按照規定每年向所在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一次免檢產品的質量狀況」和「用戶、消費者有權對免檢產品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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