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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00805, Wed, 07 May, 2008  本期目錄 前期內容
紅籌股公司回歸A股市場遙遙無期(2)


  按照目前內地的法律規定,這些在海外注冊的紅籌公司受制于我國《公司法》和《証券法》的相關規定,無法在A股市場直接上市,而CDR正好可以解決這一問題。通過CDR模式回歸,既可以通過控股股東減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發行新股轉化成CDR在內地市場挂牌買賣,投資者通過購買CDR而間接購買了境外公司的股票;而且CDR實行兩地互通,可以保証同一公司在內地與香港交易的股價一致。

  2. 缺點

  早在2001年有關方面對CDR的研究已經完成,技術問題亦已解決,目前主要障礙為:第一,採用CDR模式挂牌的市值並不計入交易所的總市值範圍內,這樣達不到交易所通過擴容發展壯大的目的,對交易所在世界的市值排名會有影響;第二,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CDR在國內上市交易後,可以隨時注銷,而直接通過IPO上市的正股不可注銷,如果開了先河之後,可能導致內地交易所的話語權旁落;第三,紅籌股CDR可能會造成國內A股市場被邊緣化;第四,作為一項全新的金融工具,在創設初期需要做大量相關配套工作;第五,雖然CDR在美國非常成功,但是中國有自己的國情,因此效果還有待觀察。由于這些障礙的存在,對于相關監管部門而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能不願積極考慮。

  IPO模式

  所謂IPO,即直接讓紅籌公司到A 股市場發行新股。同樣存在優點和缺點。

  1. 優點

  第一,上市公司可募集較多資金。先在海外上市,再回到A股市場上市,可以取得較好的溢價發行收益,比如中國石油,2000年在香港上市時,其發行價為1.27港元,而7年後的2007年,A股發行價則高達16.70元人民幣,發行公司獲得巨大的發行溢價;第二,與其他兩種模式相比,要走的法律程序最簡單,配套的機構設置也最少。

  2.缺點

  第一,由于面臨法律障礙,紅籌股公司在法律上並非中國企業,如果允許這些紅籌公司在A股上市,則對我國的資本市場開放帶來深遠的影響,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尚未真正對外開放,外國企業到A股市場非常困難;第二,由于A股市場與海外市場的市盈率水平不同,A股市場的高溢價發行將導致內地投資者的利益被輸送給境外股東。

  聯通模式

  在香港上市的聯通紅籌(0763.HK)和在內地上市的聯通A股(600050.sh)並非是一家公司,前者注冊于香港,母公司為聯通BVI公司;後者注冊于上海,母公司是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聯通BVI公司持有聯通紅籌76.53%的股權(截至2007年6月30日),而聯通A股則持有聯通BVI公司82.09%的股權,並將這些股權作為其全部資產(因為存在認股權証,所以聯通BVI所持的聯通香港公司的股份比例在不斷變化)。可以通俗地認為,聯通A股公司與紅籌公司是祖孫關系。2000年6月,聯通紅籌在香港成功發行上市;2002年10月9日,經國務院特批,聯通A股成功發行50億股,募集資金115億元,實現融資意義上的回歸。聯通模式對于打算繞開法律限制而回到內地發行A股融資的紅籌股公司來說,具有獨特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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