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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00806, Sun, 23 Mar, 2008  本期目錄 前期內容
日本如何解決農民看病問題


  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日本用了50多年時間,建立起一套政府強制國民健康保險、農民互助醫療保險與農協合作醫療相結合的“三保險”醫療保障制度,徹底解決了農民的看病問題。

  國民健康保險:農民醫療保障的底線

  1934年,日本頒布《國民健康保險法》,要求所有國民必須加入國民健康保險。作為一項政府強制推行、最基礎的社會保障政策,國民健康保險是日本農民的醫療保障底線。

  保險適用對象。參加國民健康保險的對象最初主要包括農民、個體經營者、無業者、不能享受“雇員健康保險”的退休人員及上述人員直系親屬以內的撫養家屬等,亦即主要是沒有固定職業與穩定收入的群體。

  交費辦法與財源構成。由于農戶、個體經營者等無固定收入,因此不能採用先強制性地從工資中扣除醫療保險費的做法,他們須每月定期到當地的社會保障事務所繳納國民健康保險費。日本“國民健康保險”的主要來源為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及該項基金的投資收益。保險費收取標准是參保人的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且每年核定一次。1991年國民健康保險基金的構成為:保險費39%,國家補貼37.5%,其他23.5%。依此計算,參加該項保險的每個家庭的平均保費為155934日元,而低收入家庭可相應減少應繳納總額的40%∼60%。

  保險支付。日本“國民健康保險”的給付水平較高,且主要是醫療費用,其給付範圍包括:診療費及特定診療費的70%,高額診療費、助產費等。參加該保險的戶主及家屬、患者本人負擔門診費用的30%、住院治療費的20%,伙食費依該國平均家庭伙食費標准患者每天自己負擔500∼700日元,不足部分由國民健康保險機構支付。

  農民互助保險組合:農民醫療保障的鞏固

  對于一些低收入、發病率高的地區的農民來說,國民健康保險僅僅是解決了一些疾病的70%的醫療費用,而支付另外的30%的費用仍然有很大困難,同時對于一些國民健康保險以外的疾病,部分農民更是無力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日本農民互助保險組合應運而生。它是農民自發組織的民間機構,互助保險組合既不同于商業保險機構,也不同于政府社會保障機構,它是一個非營利性的互助機構。

  互助保險組合範圍包括疾病、因傷住院、手術、門診、因特定疾病住院、死亡、殘疾等內容,其資金來源不依靠投資等風險經營,而由所有成員繳納的會費以及他們所繳納的保險費構成,保費不算太高,一般根據年齡、項目的不同,每人每月繳納不同的保費。

  目前,日本互助保險組合大約有兩萬個左右,日本農村的農民幾乎人手一份互助保險。

  農協的合作醫療活動:農民醫療保障的補充

  日本農協的全稱為“日本農業協同組合”,是由農戶和非農戶自願入股參加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其遵循自願、合作、互助、民主管理的原則,目前,日本有99%以上的農戶參加了農協。

  雖然日本農村的醫療衛生狀況比過去有了很大的改善,對各種疾病的預防和醫療都達到了較高水平,農村缺醫少藥的情況也基本不存在。但農村特有的一些醫療問題依然很多,比如農藥中毒、機械事故、農家婦女的過勞性疾病等仍然存在。農協合作醫療一個重要目的是要早期發現各種疾病,開展農村衛生保健活動,為合作經濟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農協的合作醫療活動,按內容可分為“治療活動”和“預防活動”兩種。在農協的醫療設置中,有小規模的診療所,也有可以治療各種疾病的綜合性醫院,甚至有可收納很多患者住院治療的大規模醫院。農協成員包括其家屬均可享受農協合作醫院的治療服務。預防活動是指在疾病發生之前所進行的各種事前預防工作。預防工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農協職員的健康診斷;二是對農協成員的健康教育和各種衛生普及工作。

  責任編輯: 劉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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